印尼商标法的复核
2014-06-20
第四节 复核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理事会对异议和反驳进行复核。
复核应当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复核完毕。
知识产权理事会将书面通知异议人的复核结果。
异议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对此申请复审。 异议不成立的,经知识产权理事会批准,批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未提出异议时,知识产权理事会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颁发商标证书。
提出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在批准注册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颁发商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