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标法的保护期
2014-06-20
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
第二十八条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保护期可以续展。
第二十九条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
申请书同时报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
提出复审申请应当阐明理由。
复审申请理由不得是对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更正或者完善。
第三十条 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驳回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接受驳回。
驳回被接受后,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对驳回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商标复审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复审完毕。
商标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申请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事法院提出诉讼。
对商事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十二条 本节规定中有关申请、复审、起诉和上诉的程序由政府令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