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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印尼商标法的保护期

2014-06-20

  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    
  第二十八条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保护期可以续展。    
  第二十九条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    
   申请书同时报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    
  提出复审申请应当阐明理由。    
  复审申请理由不得是对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更正或者完善。    
  第三十条 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驳回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接受驳回。    
  驳回被接受后,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当对驳回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商标复审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复审完毕。    
  商标复审委员会认为复审申请成立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事法院提出诉讼。    
  对商事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十二条 本节规定中有关申请、复审、起诉和上诉的程序由政府令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