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标法的争议解决
2014-06-20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商标侵权诉讼
第七十六条 对在相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者完全相同的商标的,
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一)赔偿损失;(二)停止违法行为。
前款的诉讼向商事法院提出。
第七十七条 前条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可以由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提出,也可以由被许可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共同提出。
第七十八条 为了防止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册商标持有人或者被许可人可以在商事法院做出判决前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或者停止提供服务
注册商标持有人或者被许可人还可以要求被告交出侵权商品,但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
如果被告已无法交出侵权商品,法院可以责令被告向注册商标持有人或者被许可人给付与侵权商品等价的货币。
第七十九条 不服商事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