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标法的上诉
2014-06-20
第三节 上诉
第八十一条 不服商事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商事法院的判决之日起14日内通过商事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
商事法院在收到上诉申请之日予以立案,并向上诉人出具立案收据。
上诉人应当在提出上诉时同时提交上诉备忘录。
立案人员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日内将上诉书和上诉备忘录送达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书和上诉备忘录之日起7日内提出反上诉备忘录,
立案人员收到反上诉备忘录之日起两日内将其送达上诉人。
立案人员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7日内将上诉材料转交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材料之日起两日内确定开庭日期。
开庭日期不得迟于收到上诉材料之日起60日。
最高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材料之日起90日内做出判决。
判决书中的法律部分必须公开开庭进行宣读。
最高法院应当在宣读判决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书抄送商事法院。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判决之日两日内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