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十二条 除了通过诉讼方式以外,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其他方式解决商标侵权争议。
第十二章 法院的临时裁定
第八十三条 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在提出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请求商事法院法官做出下列临时裁定:
(一)防止商标侵权商品的流入;
(二)保全侵权证据。
第八十四条提出临时裁定申请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附商标权证据;
(二)附商标侵权证据;
(三)所有证据材料的清晰概述;
(四)不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可能导致将来无法取证的理由;
(五)提供现金担保或者银行担保。
商事法院法官做出临时裁定以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八十五条 商事法院法官做出临时裁定以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修改、撤销或者维持临时裁定的决定。
第八十六条 商事法院法官维持临时裁定的,应当退还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现金,当事人可以依照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诉讼。
商事法院法官撤销临时裁定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现金应当用来对因实施临时裁定而遭受损失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