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标法的调查
2014-06-20
第十三章 调查
第八十七条 除国家刑事警察外,知识产权理事会的有关公职人员经授权后也可以作为商标侵权犯罪的调查人员。
作为商标侵权犯罪的调查人员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公职人员享有如下职权:
(一)审查商标侵权犯罪诉讼的真实性;
(二)调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三)收集有关犯罪信息和证据;
(四)审查有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五)查看现场,没收可以用作证据的材料和产品;
(六)请求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知识产权理事会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告知作为调查人员的有关刑事警察。
调查结束时,知识产权理事会的公职人员应当将调查结论通过有关刑事警察提交国家公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