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标法的法律效力
2014-06-20
第十五章 法律效力
第九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已提出申请,请求注册商标保护期续展、注册商标转让登记、
变更注册人姓名和地址或者取消注册商标,在本法施行后尚未办结的,
依照以前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法施行前注册的商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直到其保护期届满。
第九十五条 本法施行前注册的商标,符合本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
可以依照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商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予以取消。
第九十六条 本法施行时尚未办结的商标争议,依照以前的商标法继续办理。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采取的有关商标的技术规范在不违反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经1997年修正的1992年商标法同时废止。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法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国家公报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