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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海关的法定封存权
2015-07-23
二、封存权
对于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
以及装载在运输工具上、储存场所或其他场所的应予监管的出口货物和其他货物,
有权加锁、加封,施予必要的封记。
未经海关许可,海关封记不得开启、挪移或损毁,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的所有人或负责人有义务保管钥匙,
同时保证封记不被破坏。
印尼政府认可的外国海关或者有关机构,如已经对上述货物加封,
海关当局应当承认,无须重复加封。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