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海关的法定搜查权
2015-07-23
五、刑事调查权
印尼海关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对违反海关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时,
依据《关于刑事诉讼法的1981年第8号法律》,应当特别授权关税与消费税总局的官员进行调查,
履行如下职权:
(一)获取与违反海关法的犯罪有关人员的报告或者信息;
(二)传唤证人进行询问或者传唤被告进行调查;
(三)研究、搜查、收集有关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信息资料;
(四)逮捕和拘留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嫌疑人;
(五)要求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信息资料和证据;
(六)以声像媒介对任何个人、货物、运输工具或者可以被用作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证据的任何物品进行录音录像;
(七)检查本法规定的记录和账簿;
(八)采集指纹;
(九)搜查住所、衣物或者人身;
(十)搜查涉嫌违反海关法的犯罪场所,或者运输工具,并查验其中货物;
(十一)扣压有证据证明有违反海关法的重大犯罪嫌疑的货物;
(十二)施加标志并保全任何可作为违反海关法的犯罪证据的物品;
(十三)邀请必要的专家调查违反海关法的犯罪;
(十四)拘留涉嫌违反海关法的任何人,并检查其身份证件;
(十五)中止调查;
(十六)为加快对违反海关法的犯罪的调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