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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与执行 自收到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的命令时,海关官员应当将中止放行进出口人或者货物的所有人, 并中止从海关监管区放行有关进出口货物。 中止放行的执行期限最长为10个工作日, 如有特殊的原因和条件,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将期限再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