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货物的停止执行
2015-07-23
(四)中止措施的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中止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版权或商标的所有人、版权或商标的持有人根据现行政府条例和法律,
采取了维护其权益的法律行动,应当将相关事宜及时通知执行中止放行进出口货物措施的海关。
如果海关官员在接到法院中止放行命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该通知,
并且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也没有以书面形式命令延长中止期限时,
海关官员应当停止执行该中止措施。
2.如果中止申请人采取了维权的法律行动并将该事宜通知了海关官员,
而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未以书面形式命令延长中止放行期限,海关官员应当停止执行中止放行措施。
3.进口人、出口人或者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国家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申请,
要求其向海关官员签发停止执行中止措施的命令。
法官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货物属暂时进出口、货物已运抵口岸急于提取或发运、货物急需使用或交接等一些特殊情况,
应当及时签发停止执行中止措施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