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应该返还所有人的货物
2015-07-23
有下列情形的,被海关扣留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应当自其存入海关仓库之日起30日内返还给货物所有人:
(1)进口关税已经缴纳,如果该货物属于禁限货物,有关文件和单证已经呈交;
(2)在该货物不需作为法庭上的证据时,其进口关税已经缴纳;
(3)在该货物属于禁限货物时,有关文件和单证已经呈交,
并且由财政部长确定的作为替代该货物的价款已经缴纳。
易腐、易损、危险货物或者需要高额处置费用的货物可以拍卖,
拍卖程序同上,但拍卖的剩余价款应当保留,
以替代货物等待财政部长做出当事人异议裁决再行处理,或者作为法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