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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归国有的货物及处理
2015-07-23
1.收归国家所有的货物。包括:
(1)禁止进口货物;
(2)自存入海关仓库之日起60日内,其所有人没有办结清关手续的易腐货物、危险货物、易损货物;
(3)刑事案件中无人认领的被扣留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
(4)30日内元人申报的、在海关监管区内元人认领而放弃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
(5)根据司法判决被没收的货物和/或运输工具。
2.处理。收归国家的货物,其所有权在国家,货物存入海关仓库。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