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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关税的减免和退还
2015-07-23
五、关税的不征、减免和退还
关税不征是指虽然进入关境,但不认为应税货物,海关不能征收关税,
入境货物与海关管理之间不存在关税法律关系;
减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人的赋税,
是对某些关税纳税义务人和关税征收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退税则适用于海关溢征的情况。
印尼海关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对此作了列举规定。
(一)不征:对进入关境的过境货物或者转运货物不应征收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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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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