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反倾销税的征收
2015-07-23
(四)反倾销税
根据海关法和与之配套实施的《印度尼西亚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政府条例》的规定,
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最终裁决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如果进口货物构成如下情形,则视为损害:
1.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对生产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构成威胁的;
3.可能对类似货物的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的。
“国内产业”是指类似产品的全部国内厂商,“类似货物”是指完全相同的同一产品
或与有关进口产品具有类似物理、技术或化学特征的商品。
基于倾销与损害的调查结果,工贸部长可以决定征收等于或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工贸部长做出决定时,财政部长应考虑反倾销税的税率。
纳税利害关系人对反倾销税的征收若有异议,可以请求复审,
反倾销委员会根据复审结果,应当做出终止或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