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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海关依法履职,充分保障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 印尼海关法规定了较为健全的当事人异议、申诉等法律救济制度。 一、异议制度 所谓异议制库,是指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行政行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关税与伺费税总局局长提出意见, 旨在更正错误海关管理行为的一种行政复议制度。 据印尼海关法规定,依异议的对象不同,可分为税则归类/海关价格异议和海关处罚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