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海关的申诉制度
2015-07-23
二、申诉制度
这里指的申诉,是指不服有关海关管理行为,或者对异议后的行政裁定不服的,
当事人向税务裁判所提出诉求,以期通过司法裁量予以更正的诉讼活动。
正确运用海关申诉制度,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诉主体。包括:对税则归类和/或海关价格评定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及对关税与消费税总局局长做出的异议裁定仍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申诉时效。自评定做出之日;或者局长做出裁定之日起30日内。超过30日,视为接受评定或裁定,或者视为放弃申诉权
(三)申诉要件。1.申诉人须在申诉之前,先行缴纳进口关税;2.申诉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受理申诉的主体。是指1994年第九号法律修订的《关于税收总则和程序的法律(1983年第6号法令)》中规定的税务裁判所。
(五)裁判的效力。税务裁判所的裁决为终局裁定,具有执行力和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异议,有关当局也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