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违法的监禁处罚
2015-07-23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二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单处1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1.运输走私货物的;
2.销毁、修改、删除、藏匿、丢弃应予保存的账薄或记录的;
3.删除、准许、参与删除报关单及其附随单证或记录上的信息的;
4.明知其可能作为海关法规定的报关单的附随单证,但仍持有、提供国外公司的商业发票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二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或者单处1.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
1.未按海关规定的地点卸载货物的;
2.未经许可,擅自开启、除去或者损毁海关官员施加的锁具、封志或者封记的。
(五)进口人、出口人、临时仓库的经营者、保税仓库的经营者、海关经纪人、承运人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账簿制度,
并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的,处二年以下监禁,并处或者单处1.25亿卢比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