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航海法的主要条款
2015-07-23
第8条(有关沿海航行权之原则):背负着国旗之船舶在国内海上运输之一切行为。
第1点:外国船舶禁止在印度尼西亚水域之岛屿与港口间载运旅客和货物。
第60条(有关抵押权):为比1992年航海法(Shipping Law)第49条较为详细之规定,此条包括使用船舶作为担保品。
第81条:港口经理人包括港口商业主管机关和一个港口非商业使用之营运者。
第207条:需要一个作为政府官员港口主管(master)之规定,该官员由部长任命,且系该港口之最高行政长官。
第276条:成立一个海上与岸边之守卫队,并成立一个机构来监督与执行海上与沿岸之法律事务。
第344条,第3点:(Penlindo)将继续经营在港口之既有业务。
根据印度尼西亚交通部之统计资料,悬挂印度尼西亚国旗之船舶承载1亿4,870万吨之国内货物,约占总货物之65.3%,
其余为国外船舶所运送,同年印度尼西亚银行业贷给航运业之放款总额为9.8兆盾(约10.6亿美元),
仅占银行总放款金额1,000.8兆盾(约1,090亿美元)之一小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