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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印尼早期吸引外资的政策

2015-08-04

    外国直接投资,被印尼人称为PMA (Penanaman Modal Asing --- Foreign investment),
    最初由《1967年以第一号外国投资法》来规范的,
    即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Law No.1 of 1967,
    该法于1970年第11号法令的形式又被修订。
    迄今为止,它仍被认为是适合印尼现行社会的需要,因而一直未做变动。
    该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经营形式与经营范围、外资领域、人力资源、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利润汇回、国有化及补偿、内外资的合作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