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早期吸引外资的政策
2015-08-04
外国直接投资,被印尼人称为PMA (Penanaman Modal Asing --- Foreign investment),
最初由《1967年以第一号外国投资法》来规范的,
即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Law No.1 of 1967,
该法于1970年第11号法令的形式又被修订。
迄今为止,它仍被认为是适合印尼现行社会的需要,因而一直未做变动。
该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经营形式与经营范围、外资领域、人力资源、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利润汇回、国有化及补偿、内外资的合作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