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九十年代吸引外资的政策
2015-08-04
在1994年的第20号政府条例( 即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 对外资的股权作出了规定:
总的来说,外资公司是以外方和印尼方合作伙伴成立合营公司的形式建立起来的。
这种形式可涉及法人(公司)或自然人,印尼法律规定合营企业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印尼人称之为PT ( Perseroan Terbatas) 。
印尼政府对最低投资(股票+贷款)限额没有规定,
投资额由有关方面根据经济规模和商业因素自行决定。
外资公司可以单独投资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的股权。
然而,印尼要求在15年的商业经营期限内,公司可通过直接销售和/或通过国内证券交易所非直接方式,
把部分股权转让给印尼的个人或法人。
通常而言至少转让5%给印尼方。
同时规定外资企业自建立起,准予30年的经营期限,
若在此期间增加了投资额(扩大投资项目),对于所扩大的项目另行准予30年的经营期。
因此,只要外资公司保持扩大投资项目后重新投资,实际上就一直可以经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