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吸引外资政策的演变
2015-08-04
对于印尼规定外资可进入领域方面,在1967年的外资法中规定比较简单,
只是规定了禁止外资占全部股份的领域(主要是是国计民生领域):
港口、公用电力、海运、电讯、航空、饮用水、公共铁路、原子能开发和大众传媒。
同时规定,采矿业领域需要和政府合作。在国防方面的产业如武器、弹药等则绝对禁止外资进入。
印尼政府在1995年第31号总统令中对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目录作了补充和修订,
其后,2000年96号总统令( Presidential Decree Number 96/2000)
和2000年第118号总统令( Presidential Degree Number 118/2000)又进一步作了修正和完善。
对于1995年第31号总统令和2000年96号总统令内容差别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