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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印尼吸引外资政策的演变

2015-08-04

    对于印尼规定外资可进入领域方面,在1967年的外资法中规定比较简单,
    只是规定了禁止外资占全部股份的领域(主要是是国计民生领域):
    港口、公用电力、海运、电讯、航空、饮用水、公共铁路、原子能开发和大众传媒。
    同时规定,采矿业领域需要和政府合作。在国防方面的产业如武器、弹药等则绝对禁止外资进入。
    印尼政府在1995年第31号总统令中对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目录作了补充和修订,
    其后,2000年96号总统令( Presidential Decree Number 96/2000)
    和2000年第118号总统令( Presidential Degree Number 118/2000)又进一步作了修正和完善。
    对于1995年第31号总统令和2000年96号总统令内容差别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