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理解有差异
2015-09-02
当今世界频发的渔业纠纷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签署与实践密切有关。
在《公约》实施前,普遍存在着领海外即公海的观念,其他国家的渔民可以在沿海国毗邻领海的海域内自由捕鱼。
而《公约》确立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则将占世界约36%的海域划为各沿海国的经济专属海域,
《公约》第56条赋予沿海国“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公约》生效以后,各沿海国纷纷出台包括渔业法在内的各类法规,以在专属经济区内建立排他性的经济权益区。
不过,《公约》并未界定管辖的方式和细节,所以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驶管辖权的方式方法既有较大的共性,也有诸多细节上的差异。
以渔业为例,各沿海国对于非法进入专属经济区的外国渔船,
一般都采取驱离、罚款、扣船、刑事诉讼等方式,但具体细则多有不同。
日本修改后的新《外国人渔业规制法》及《渔业主权法》规定,将在其领海内非法作业和专属经济区内无证作业的罚款上限定为3000万日元;
韩国修订的《专属经济海域渔业法》,将对抵抗韩国海警执法的外国渔船的罚款上限从1亿韩元升至2亿韩元,并允许韩海警扣押渔船渔具和捕捞物;
印尼《水产法31/2004》对非法渔业活动处罚更为严苛,最高可判处20亿卢比(约合人民币100万元)罚款及10年监禁。
在执行层面,各国的差异更大。
中国、韩国、日本等国的渔业执法主体为海警局、海警厅及海上保安厅等民事力量,
而在菲律宾、越南、印尼等许多东南亚国家,海警与海军的分工没有那么明确,海军也经常参与渔业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中日韩等国在致命性武器使用方面均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极少发生开枪流血事件,
而菲越及印尼等国经常动辄开枪射杀外国渔民,劫掠殴打更是家常便饭。
对于没收后的外国渔船等渔具,或拍卖,或收了赎金后退回。但像印尼这样大张旗鼓炸船的,比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