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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菲律宾宪法》1987

2014-12-12

    《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都要受到国家的全面监督与控制。
    国家有权通过合作生产、合资和产品分享协议与菲律宾公民、菲方控股公司和社团(菲方至少占60%股份)共同开发矿产资源。
    宪法授权菲律宾总统可与外资公司签订融资和技术协定,勘探、开发和利用大型矿山、石油田和其他矿物油。
    只有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至少占60%股份)可以获得私有土地,
    外国人和外资公司可以通过租借协议租用私人土地,租期50年,每次可续延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