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勘探许可(PE)
2014-12-12
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
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各种矿产的勘探活动,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
承包商最低额定股本1000万比索,最低已缴股本250万比索。
如经勘探发现矿藏具有矿业开发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持有者可提出矿业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可申请将勘探许可升级为采矿协议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
勘探许可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为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非金属矿)或8年(金属矿)。
勘探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
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
(2)海洋,在海岸线500米以外,个人允许面积810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