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采矿协议(MA)
2014-12-12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包括矿产品享有协议(MPSA)、合作生产协议(CPA)和合资协议(JVA)。
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享有在合同区域内勘探、开发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独占权。
承包商最低额定股本1000万比索,最低已缴股本250万比索。
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81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公顷;
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
(2)海洋,个人允许面积405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4050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