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矿业协议与合同
2014-12-12
(2)合作生产协议(CPA):由政府和承包商签订,政府提供采矿投入而不是矿产资源。
(3)合资协议(JVA):政府和承包商组建合资公司,政府按投入资产分享收益,同时从采矿总产量中分享。
3.融资和技术援助合同(FTAA):由菲律宾总统签发。
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
承包商最低投资额为5000万美元,最低额定股本400万美元。FTAA授予金、铜、镍、铬、铅和锌等矿,不授予水泥原材、大理石、沙石集料等。
合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5年,可以继延,延期不得超过25年。
采矿许可面积:(1)陆地81000公顷;(2)海洋324000公顷。
4.矿产加工许可(MPP):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
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以及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50%)公司建立和运营矿产品加工厂。
为期5年,每次可以延期5年,但总期限不超过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