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发布DMO No. 2003-08文件,在所有地质矿业局地区办公室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OSSC),
将不同类型的采矿许可审批权从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分别下放到地质矿业局或其地区办公室,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目前,采矿权批准时间最高缩短了17个月,在无人区的采矿许可在6-7个月内即可完成;
地区办公室负责人可以在45天内审批工业用砂石的许可申请。
环境与自然资源部还与菲律宾本土人国家委员会(NCIP)联合协调有关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与菲律宾本土人权法(IPRA)的冲突,
努力为矿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