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矿业法》政府管理机构
2014-12-20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所有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利用和矿产品加工活动都要受到政府的监督与控制。
菲律宾政府设有多级矿业管理机构,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
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
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直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勘探等工作。
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
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