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矿业勘探许可
2014-12-20
菲律宾矿山勘探和开采的许可、协议和合同主要包括:勘探许可(PE)、矿产品分享协议(MPSA)、合作矿产品分享协议(CPA)、
合资协议(JVA)、金融和技术援助(FTAA)、采石场许可(QP)、砂开采许可(SAG)、
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加工许可、原矿运输许可。
勘探许可(PE):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
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菲方股份占60%以上)或外资占100%股份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矿产勘探活动,
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如果被许可者经过勘探成功地发现了矿藏,有权申请将许可升级为矿产合同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以进入下一步的实际开采。
勘探期限为2年,每次延期为2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6年。
勘探许可面积:(1)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162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16200公顷;
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324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32400公顷;
(2)海洋,个人允许面积8100公顷、公司允许面积8100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