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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投资矿业的免税与抵扣

2014-12-20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
    (1)用于污染处理的设备、建筑和设施不计入固定资产,不征收税费;
    (2)在采矿前十年内任何一年出现的经营亏损,可在亏损发生当年后的五年内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3)采用加速折旧法回收投资,折旧率不超过通常折旧率的2倍(回收期小于10年的按通常折旧率)。
    折旧年限超过5年,而剩余年限超过10年的,折旧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对于应税收入的计算,承包商可将勘探和开发的前期投入从净收入中扣除,但每年不超过净收入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