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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南海仲裁案的关键大事记(下)

2016-07-13

    2015年4月22日,仲裁法庭发布第四号程序令,决定在2015年7月就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
    仲裁法庭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视为构成对仲裁法庭管辖权问题的有效答辩。
    2015年7月7、8日、以及13日,仲裁法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问题开庭审理。
    菲律宾也在仲裁庭中陈述对于管辖权论点。
    仲裁法庭同意马来西亚、印尼、越南、泰国和日本派小型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参加庭审。
    2015年10月29日,仲裁法庭做出有关管辖权及可受理问题的裁决,
    认为仅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诉求中的7项具有管辖权,对其他7项诉求的管辖权需要和与实体性问题一并审理,
    另要求菲律宾就其1项主张进行澄清并限缩范围。
    2015年11月24至30日,仲裁法庭对实体问题和剩余管辖权可受理性问题进行审理。
    仲裁法庭允许澳洲、印尼、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越南派小型代表团作为观察员参加庭审。
    2016年6月29日,仲裁法庭宣布,将于7月12日上午公布菲律宾和中国在南海主权争端的裁决结果。
    常设仲裁法院今天公布结果,菲方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