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2013年8月27日,仲裁法庭发布第一号程序令,通过诉讼程序规则,
确定菲律宾要在2014年3月30日前提出诉讼的起诉状,
包括说明仲裁庭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诉状,说明对南海争议的主张和仲裁法庭的管辖权。
2014年5月14至15日,仲裁法庭在海牙的和平宫召开第二次会议。
2014年6月3日,仲裁法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确定后续程序,
确定2014年12月15日是中国回应菲律宾诉状答辩日期。
2014年12月7日,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说明立场,
认为仲裁法庭不具备审理菲律宾所提交事项的管辖权。
2014年12月17日,仲裁法庭发布第三号程序令,要求菲律宾进一步提出答辩书状,
菲律宾应在2015年3月15日前提出书面补充陈述,
中国应在2015年6月16日前针对菲律宾的补充陈述再做评论。
2015年3月16日,菲律宾根据仲裁法庭要求提出补充性的书面理由书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