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生活
菲律宾2013年1月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将南海岛礁主权争端向荷兰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提起仲裁案作出裁决。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26国1899年举行第一次海牙会议,通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次年依据公约第22至61条规定,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
1907年第2次海牙会议就公约内容加以增补。
常设仲裁法院发挥功能的主体是一份仲裁员名单及仲裁法庭,
名单由各缔约国提出4名人选组成,任期6年,可连任。
一旦争端发生,当事国可由这份名单中选出仲裁员以组成仲裁法庭。
在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后,
中国即一再表示,对该案抱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
不过海洋法公约附件7规定,即使当事国之一不参与,仲裁庭仍可组成。
「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进行。」
仲裁程序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仲裁庭的评议以秘密方式进行,
一切问题由仲裁员以多数裁决,裁决书必须叙明理由。
若是庭上做出确定的裁决,即不得上诉,
而裁决结果仅对当事国具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