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电力法的目的与机构
2014-11-13
第(二)章 目的:有序地管理国内电力业务,满足国家的电力需求;
使国家各领域和各个地区安全地广泛地使用电力;
使电力业务发展措施符合缅甸政府目前的经济社会、环保和发展原则;
按照规定的标准经营电力业务;提高电力装备水平和质量;
使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投资于电力业务。
第(三)章 成立电力业务监管委员会及其任务:为了有效地经营电力业务,
联邦政府成立由政府部门的一位联邦级人士任主席、技术专业人士为成员的电力业务监管委员会。
电力业务监管委员会的任务是:同有关政府部门协商拟定国家电力政策;
提出符合时代的电费标准;执行联邦政府交给的有关电力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批准电力业务的机构:联邦政府把批准电力业务的权力交给
有关联邦政府部门、有关省邦政府、有关自治区领导机构、专门授权检查电力业务与电力器材的机构;
有关联邦部长可以把电力经营权发给国内外投资者,可以检查和撤回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