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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电力经营权与标准
2014-11-13
第(五)章 电力业务经营权:欲经营电力业务者,可依照规定向有权发照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申请;
有关政府部门可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准许有意经营者经营由联邦政府管理的大型电力项目;
省邦政府在同有关政府部门协商后,可准许有意经营者经营不同国家电网连接的中型、小型电力项目。
第(六)章 规定质量与标准:进口、生产、销售电力器材者,
须遵守联邦政府与国际机构签订合约中规定的质量与标准和本法法规、
规则中规定的质量与标准。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