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电力法的禁止事项
2014-11-13
第(十)章 电费标准与服务费:有关政府部门,可经联邦同意规定各地的电费标准,并可以在适当时候更改;
省邦政府、自治区政府,对于自己地区内安排生产的电力,
可同有关部门协商规定适当的电费标准,并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更改。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获得经营者,如违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违反有关政府的命令与指示、违反某一犯罪行为,
可以给予下列某一行政命令:1、罚款;2、停止其电力业务经营权一个时期;3、取消其电力业务经营权。
第(十二)章 禁止事项:任何人,如无有关政府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不许经营电力业务;
电力经营权获得者,不许经营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
任何人,如无电力业务专业证件,不许进行电力安装、修理;
任何人如无电力安全证件,不许进行电力发电、输送、连接使用电力;
经营权获得者,如无有关部门的许可,不许同其他机构合营业务或转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