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电力法的处罚与赔偿金
2014-11-13
第(十三)章 犯罪与处罚:任何人,如无照经营电力业务,将被判处最少10万缅元,最多50万缅元的罚款。
如继续犯罪,将被判处最少1年,最多3年的刑罚,或同时罚款;
任何人,如经营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将被判处最少10万缅元,最多50万缅元的罚款。
如继续犯罪,将被判处最少1年,最多3年的刑罚,或同时罚款;
任何人,如无专业证件进行电力安装修理业务,将被判处最少5万缅元,最多30万缅元的罚款;
任何人,如无电力安全证件进行电力发电、输送、连接使用电力,
将被判处最少30万缅元,最多100万缅元的罚款。
第(十四)章 赔偿金:犯罪者,如因自己的犯罪行为使经营权获得者受到损失,须给赔偿金;
任何人,如造成电力输送中断,须缴付损失电力同等价值的款项;
如因电力业务经营权获得者的疏忽造成触电、火灾事件,受损者可按下列方式索赔:
1、受损者如在工人赔偿条例范围之内,按照条例规定的赔偿办理;
2、受损者如不在工人赔偿条例范围之内,按照本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上诉:对赔偿命令不服者,可接到命令后的30天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上诉,
在缴清赔偿金后才能提出上诉。
第(十六)章 总则:仰光市电力供应法,如不同本法相抵触,将继续生效;
1984年电力法,以本法加以撤销;
1984年电力法颁布的法规、规则、命令、指示,只要不同本法相抵触,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