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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惩与禁止令
2014-11-22
第九章行政处惩:第二十八条取得许可证者或其代理人、或工人如果不遵守依此法颁布的命令或指示或许可证中的规定,颁布许可证者有权下达以下行政命令:
1、全部或部分停止按许可证经营的企业;
2、罚款后继续经营;
3、吊销许可证;
4、吊销许可证外连同保险金与预交金一并收归国有,若有必要还可处以罚款。
第十章发布禁止令:第二十九条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可发布对矿产品的购买、领取、囤积、拥有、运输、出售、转移等方面的禁止令。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