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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缅甸矿业部的权限

2014-11-22

    第二十条矿业部:、应适时发布通令规定金属矿勘查、测量企业的金属税;
  2、为了金属开采业的发展,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全部或部分免减取得采矿许可证者的金属税;
  3、为进行化验或其他检查工作,.有关政府部门提取的矿物样品可允许免税;
  4、交纳金属税之时限可酌情延期;
  5、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准确无误地征收金属税时,即可征收临时金属税。
  第七章划定金属区和宝石区
  第二十一条矿业部:1、对金属产区,经政府机构同意后,颁布通令划定矿区范围;
  2、在jk划定为矿区前,按规定应先公布选定该区的原因;
  3、为了不使矿区人民的权益受损失,应授权以局长为首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进行调查,作测量、划定矿区范围并给予适当待遇;
  4、如果需把某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管理下的地区,根据1款要划定为矿区,须事先与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协商;
  5、根据1款,欲把个人或团体拥有种植权、拥有权、使用权、享受权、继承权或移交权的土地划定为矿区时,应按现行法律与有关部门协商该地收归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矿业部:1、如果得知或发现其地成为宝石产地,经政府机构同意后,可颁布通令将该地区划定为宝石区;
  2、为使宝石区的λ民权益不受损失,应授权以局长为首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进行调查,测量划定范围并给予适当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矿业部经政府机构同意后,对金属矿区或宝石区的划定,有权作部分或全部的修改或取消。
  第二十四条根据现行法律,无论个人或团体在已拥有种植权、拥有权、使用权、享受权、继承权或移交权之土地的地表或地下或任何近海浅水区,
    自然发现的金属都应认定为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