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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矿业法的税率
2014-11-22
第十八条取得开矿许可证者视开采后出售的金属价值,按以下税率向矿业部交纳税款:
1、宝石税率为5%至7.596;
2、金、银、铂、钇、饿、钯、钉、钶、银、铀、钍以及本部经政府同意并适时颁布的通令中规定的价值高的矿产税率为4%至5%;
3、铁、铸、铜、铅、锡、镰、锦、铝、肺、锡、锅、锡、钴、锺以及经政府同意后规定的金属税率为3%至4%;
4、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税率为1%至3%。
第十九条局机构根据第十八条确定所销售之金属价值时应以当时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