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矿业颁发许可证
2014-11-22
第七条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可以为以下企业颁布许可证:
1、有外国投资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或石矿的勘查、测量、大量或小量生产等;
2、用国内资金从事的宝石之勘查、测量、大量或小量生产等;
3、用国内资金从事的金属之勘查、测量、大量或小量生产等。
第八条矿业部有权给下列企业颁布许可证:
1、以国内资金从事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的大量生产;
2、以国内资金对工业矿物原料或石料的勘查、测量、大量或小量生产或三种业务兼之。
第九条本局经矿业部同意后可为下列企业颁布许可证:
1、以国内资金从事工业原料的勘查、测量或小量生产;
2、以国内资金从事石料的勘查、测量或小量生产。
第十条有关矿业公司或矿业部所授权的官员,有权向经营本部通告规定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的手工劳动业颁布许可证。
第十一条矿业部应按第二条11、12、13款的规定将企业分类为大量生产、小量生产或手工劳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