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矿业法的矿业申请
2014-11-22
第四条个人或团体如欲经营以下业务,应按规定向矿业部申请:
l、对宝石进行勘查、测量、大量或小量生产;
2、对金属矿进行勘查、测量、大量或小量生产;
3、大量生产工业原料矿物;
4、大量开采石料。
第五条个人或团体如欲经营以下业务,应按规定向局申请:
1、对工业原料矿物的勘查、测量或小量生产;
2、对石矿的勘查、测量或小量生产。
第六条如愿经营由矿业部通告规定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或石料手工作坊业,不论个人或团体都应按规定向有关矿业公司或向矿业部授权之官员,申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