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矿业法的词语(上)
2014-11-22
第一章第二条本法词语含义如下:
1、矿业:指采矿的地点、洞穴、场地,或与开矿地点、洞穴、场地连在一起的矿物加工场所或建筑物、地皮以及机器等,此外还包括工业原料矿物和石料的开采基地;
2、矿物:指从地下开采的或用其他方法取得的宝石、金属、工业原料矿物和石料等;
3、宝石:指还未加工的红宝石、蓝宝石、玉石、尖晶石、橄榄石、三色石(芙蓉石)、电气石、天青石、海蓝宝石、
错石(石榴石)、黄玉、软玉、石榴石、月长石、劣等蓝宝石、碧玉、绿帘石、绿矶、透辉石、玻泊、莹石(氟石)、软玉等及能当饰物的石英类石,
此外还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宝石;
4、金属:指金、银、销、依、俄、钮、钉、佬、钮、钢、银、铀、牡、铁、铸、铜、鸽、镇、锐、铝、碑、锐、错、钻、健等,
此外还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矿物;
5、工业原料矿物:指煤、石灰石、石膏、重晶石、花岗石、二氧化锤、大理石、氟化物、耐火泥粘土、耐火粘土、自粘土、长石、
高岭土、红土(精土)、黄土、滑石(皂石)、石蜡、石棉、碳化铮、白云母、红云母等,
此外还包括矿业部经政府同意后适时颁布的通告中所规定的工业原料矿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