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对外国公司提两要求
2014-11-22
据《七日新闻》报道,能源部宣布,从今年起与获得近海石油和天然气经营权的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补充两条规定。
补充的两条规定是:同能源部合营的外国公司在同能源部签订的合同中须有在银行存有10%投资金的银行对帐单;
公司在勘探期间进口的机器器材,须在开采期间缴付税款。
此外,获得经营权的能源公司,到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阶段时,
同能源部签订PSC合同中要提交关于银行放有多少投资金的银行对帐单。
能源部对近海浅水和深水石油和天然气勘探时期分别定4年和5年。
公司方面可提出延期1年的申请。
能源部招标邀请国际能源公司经营30个近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区块。
能源部目前与外国能源公司合作经营的内陆和近海开采区块分别为53个和4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