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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缅外国投资法的免税规定

2014-11-26

    1、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
    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减免所得税;
    2、企业将所得利润在一年内进行再投资,对其所得的经营利润,给予减免税收;
    3、为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委员会可按原值比例,
    从利润中扣除机械、设备、建筑场地及企业设施折旧费后进行征收;
    4、凡是商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国外所得利润的50%减征所得税;
    5、投资者有义务向国家支付来自国外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
    此项税收可从应征税收中扣除;
    6、上述外国人的收入按照国内公民支付所得税的税率征收;
    7、如属国内确需的有关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
    8、企业在享受上述第一款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起算,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抵销;
    9、企业在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用于业务的材料,
    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10、企业建成后的最初三年,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