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例之聘用职员
2014-11-26
第82条,外国投资者任用缅甸公民职员、工人也好,任用外国职员也好,
在开始任用的第一天起至30天期间,须依据劳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83条,关于提高缅甸劳工质量而开展的培训计划,每年的培训活动计划,
须每年1月31日前向投资和公司局提交。
第86条,外国投资者对于在社会福利法有关的项目及其相关部门获得外汇工资的聘用职工也好,
获得缅元工资的聘用职工也好,都要确保他们享受社会福利法规定的利益,须向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注册。
第90条,资方或资方机构和劳方或劳方机构之间出现纠纷,须按照劳工解决争端法处理。
第91条,关于同投资项目有关的外国人办理在缅居留许可证的事宜,
须依据人口和移民现行法、法规、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