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例之土地使用权
2014-11-26
第99条,投资委员会可根据经济项目种类和投资规模,准许租赁者首先租赁50年。
第100条,租赁的土地满期时,外国投资者如愿继续租赁此土地,
在租赁者的同意下,投资委员会可按投资规模和经济项目种类,可继续2次延期10年。
第105条,外国投资者要在公民的土地上进行商业性种植农作物,只能和缅甸公民以合资方式进行。
第106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技术和适当资金比例,在缅甸公民的土地上同公民合资经营农业、畜牧业。
第107条,为了全国发展,投资委员会在预先获取联邦政府的许可下,
准许外国投资者在欠发达地区、交通困难地区的土地租赁期限或土地使用期限增加10年。
第113条,外国投资者向有权出租的缅甸公民土地,双方可按时价协商规定租金,
签订合同,并将规定的租金通知投资委员会。
第114条,在商定租金时,要以开始租赁日起至365天为基础,计算租赁期的租金。
第125条,外国投资者不能租赁下列土地-
宗教土地,相关政府部门定为文化遗产地方、自然遗产地方,
为防卫国家和安全所限制的土地,发生刑事案件的土地,国家在适当时候禁止的土地,
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项目可能出现影响民众环境、发生噪音、影响文化的土地。
第129款,投资项目,如包括建立城市;兴建酒店、学校、医院、民宅等建筑;兴建工厂;
兴建公路、桥梁、交通基础设施,
须符合内比都委员会、相关省邦或省邦政府、相关市政发展委员会和政府机构制订的城市发展计划。
在他们批准后,才能向投资委员会呈交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