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例之外汇汇出权
2014-11-26
第146条,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投资委员会规定的银行,用外汇汇出下列款项-
(a)带来外汇资金者应得的下列外汇:
(1)投资委员会准许带来外汇资金者取回的外汇,
(2)投资者依法得到的赔偿金。
(b)投资委员会准许带来外汇资金者取回的外汇:
(1)外国投资者依照银行法律转让股份后应得的股金,
(2)企业结束清账后应得的分配金,
(3)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证满期,交还许可证后应得的外汇,
(4)由于投资减少转让,同减少规模相适应的外汇。
(c)带来外汇资金者每年的利润付税后剩下的净利润。
(d)外国职工所得薪金,在付税和扣除家庭费用后剩下的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