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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投资条例之外汇汇出权

2014-11-26

    第146条,外国投资者可通过投资委员会规定的银行,用外汇汇出下列款项-
  (a)带来外汇资金者应得的下列外汇:
  (1)投资委员会准许带来外汇资金者取回的外汇,
  (2)投资者依法得到的赔偿金。
  (b)投资委员会准许带来外汇资金者取回的外汇:
  (1)外国投资者依照银行法律转让股份后应得的股金,
  (2)企业结束清账后应得的分配金,
  (3)投资委员会的许可证满期,交还许可证后应得的外汇,
  (4)由于投资减少转让,同减少规模相适应的外汇。
  (c)带来外汇资金者每年的利润付税后剩下的净利润。
  (d)外国职工所得薪金,在付税和扣除家庭费用后剩下的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