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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缅甸特区法(管理机构)

2014-11-29

    第四章-缅甸经济特区中央委员会、中央工作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9条(1)为了建立经济特区,政府依据本法组成以合适的人选为主席、有关联邦政府部、政府部门和组织的有关人士为成员的缅甸经济特区中央委员会。
    第10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责:(7)审查开发商或投资人的投资意向书,作出同意、不同意或要求修改的决定。
    (12)经济特区内的公务安排在同一个地方根据一个标准快速办公处理。
    第13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5)与有关部门和组织协商处理在经济特区工作的外国投资人以及投资项目使用的外国劳工、外国知识分子和外国职员的签证、居留权问题。
    (8)管理委员会依法实行一站式服务。